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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做好2007年度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信息发布时间:2008-11-11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财企[2008]112号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加快对外投资合作步伐,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5]255号,以下简称《办法》),中央财政继续对2007年度我国企业从事境外投资,境外农、林、渔业和矿业等资源合作,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和对外设计咨询等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予以支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包括内容
    (一)境外投资。
    指我国企业通过新设(独资、合资、合作等)、收购、兼并、参股、注资、股权置换等方式在境外设立企业或取得既有企业所有权、管理权或产品支配权等权益的经济活动(不包括国内企业之间转让既有境外投资权益)。
    (二)境外农、林、渔业和矿业合作。
    境外农业合作是指我国企业通过开办企业、购买或租赁土地等方式在境外开展的农作物与经济作物种植、畜牧养殖、农产品加工、销售等方面的经营活动;境外林业合作是指我国企业通过签订合同(协议)、购买林权或采伐许可证、兴办企业等方式在境外开展的林木种植、采伐、更新及木材加工、回运等方面的经营活动;境外渔业合作是指我国企业通过签署合同(协议)、购买捕捞许可、开办企业、派出渔船等方式,在境外从事的渔业捕捞、养殖、加工、销售及相关产业的开发等方面的经营活动。境外矿业合作是指我国企业通过在境外投资设立企业(独资、合资、合作、并购、参控股等),或直接以购买矿权、专项经营许可、资源偿付等方式,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加工的经营活动。
    (三)对外承包工程。
    指我国企业按照国际通行做法承揽、实施境外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安装调试和工程管理等经营活动。
    (四)对外劳务合作。
    指经商务部核准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我国企业在境外开展的劳务合作活动。
    (五)对外设计咨询。
    指我国企业在境外承担地形地貌测绘,地质资源普查与勘探,建设区域规划,工程设计、生产工艺、技术资料和工程技术咨询,工程项目的前期环保评估、可行性考察、研究和评估,工程融资方案招投标模式的制定,工程监理,技术指导,项目管理,运营维护评估,项目后评估,设施管理及境外企业建立方案的制定等经营活动。
    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使用的原则
    (一)提高开放型经济水平,创新对外投资合作方式;
    (二)贯彻以人为本精神,构建和谐社会与和谐世界,保障境外工作人员人身安全;
    (三)符合《对外投资国别产业导向目录》,有利于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种资源、两个市场,缓解国内供需矛盾;
    (四)增强国家及企业自主创新能力,鼓励企业通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实现在重要产业领域掌握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增强国际竞争力。
    三、2007年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的业务
    (一)境外投资类。
    重点支持我国企业以跨国并购方式开展的对外投资、设立研发中心、开展境外加工贸易和进入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实施项目。
    (二)境外农、林、渔业和矿业合作。
    (三)对外承包工程类。
    重点支持我国企业实施的BOT项目、工程设计咨询、境外资源开发与承包工程相结合的项目。
    (四)对外劳务合作类。
    为改善外派劳务结构,明确政策导向,重点支持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派出建筑、纺织、渔工以外的劳务人员。
    上述重点支持业务将在前期费用补助及贴息中给予倾斜。
    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支持的内容及标准
    (一)直接补助。
    1.前期费用。
    前期费用是指我国企业为从事境外投资、境外农、林、渔业和矿业合作,在项目所在国注册(登记)、购买资源权证之前,或对外承包工程、对外设计咨询签订合同(协议)之前,为获得项目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法律、技术及商务咨询费。
    指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机构为项目提供法律、技术、商务和投融资咨询服务所发生的支出。
    (2)勘测、调查费。
    ——项目勘察费(不包括油气、矿产资源勘探费)、论证费和规划费;
    ——渔业资源探捕费:购买探捕仪器设备费、代理费、船舶注册费。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费。
    指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预可研报告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所发生的支出。
    (4)购买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等资料费。
    购买项目(资源)勘察许可证、捕捞许可证、标书、技术资料、软件等所发生的支出。
    (5)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等资料翻译费。
    指委托专业机构或人员翻译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等资料所发生的支出。
    支持标准:前期费用的支持比例不超过企业实际支付费用的50%,一个项目只能享受一次支持。
    2.资源回运。
    企业开展境外资源开发将其所获权益产量以内的矿产资源(包括铁、铜、铝、铬、铅、镍、锌、钾、铀),农业(包括大豆、玉米、小麦、天然橡胶、棕榈油)、林业(原木、锯材、板材)、渔业等合作产品运回国内,对从境外起运地至国内口岸间的运保费,按不超过企业实际支付费用的20%给予补助。计算运保费的资源产品进口数量以海关统计数据为准。
    企业实施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换回的,不超过与外方签署的开发投资合作协议合同总金额的资源产品(具体类别和支持比例比照境外农、林、渔业和矿业合作项目执行)。
    3.“走出去”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对在境外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的企业为其在外工作的中方人员,向保险机构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予以补助,每人最高保险金额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支持比例不超过实际保费支出的50%。
    4.境外突发事件处置费用。
    境外突发事件指从事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的企业派出的人员因恐怖、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发生伤亡等紧急事件。相关处置费用包括企业赴境外处理突发事件工作人员的护照、签证、国际旅费和临时出国费用,补助标准参照《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的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1]73号)执行。
    5.外派劳务人员直接补助。
    对外签约的劳务合作企业当年每派出1名建筑、纺织、渔工劳务人员,补助企业200元人民币;每派出1名其他劳务人员,补助企业400元人民币;企业派出对外承包工程项下的劳务人员不予补助。
    (二)贷款贴息。
    对我国企业从事境外投资、境外农、林、渔业和矿业合作、对外承包工程、对外设计咨询而从境内银行取得,用于项目经营的一年以上(含一年)的贷款给予贴息。
    人民币贷款贴息率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执行的基准利率,实际利率低于基准利率的,不超过实际利率;外币贷款年贴息率不超过3%,实际利率低于3%的,不超过实际利率。
    (三)同一企业当年获得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累计补助额不得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隶属于同一最终控制方的企业均按同一企业核算。
    五、申请企业和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一)申请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近5年来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3.拖欠应缴还财政资金未超过3年;
    4.按照《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和设计咨询业务统计制度》(商合发[2006]659号)、《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商合发[2006]684号)规定,向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主管部门报送所开展业务的统计资料;
    5、已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资格的书面文件。
    (二)申请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登记或备案;
    2.在项目所在国依法注册、登记或备案,项目依法生效;
    3.项目金额标准:
    (1)境外投资项目及农、林、渔业和矿业合作项目申请企业投资额不低于1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
    (2)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合同金额不低于5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且单笔贷款金额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签约企业与贷款企业为同一企业;
    (3)对外劳务合作项目当年累计合同金额不低于5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
    (4)对外设计咨询项目的合同金额不低于5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
    4.项目适用时间:
    (1)申请前期费用的项目,投资类项目的境外注册(登记)时间、对外承包工程和对外设计咨询项目的合同(协议)签订时间、境外农、林、渔业和矿业合作项目的境外注册、协议(合同)签订或租赁土地时间在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
    (2)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其项目合同和贷款合同在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正在执行,并在此期间支付贷款利息;
    (3)申请资源回运费用补助和“走出去”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助的项目,其项目合同(协议)在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正在执行,并在此期间支付费用;
 
    (4)申请境外突发事件处置费用补助的项目,项目合同(协议)在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正在执行,并且突发事件在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
    (5)申请外派劳务人员直接补助的项目,项目合同(协议)在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正在执行,并且在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实际派出劳务人员。
    六、申报及资金拨付程序
    (一)企业申报材料须严格按照2007年度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及说明(详见附件1、2)的有关要求提供。
    (二)各地省级财政和商务部门应按照《办法》和本通知规定对地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于2008年7月15日前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申请资料联合报送财政部、商务部(投资促进局)。
    (三)中央企业通过其集团(总)公司汇总申请材料,并于2008年7月15日前报送财政部、商务部(投资促进局)。
    (四)资金申请报告须一式二份分别报送财政部和商务部(投资促进局),其余材料一式一份报送商务部(投资促进局)。
    (五)财政部、商务部委托中介机构对企业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后,确定支持项目及金额。
    (六)中央企业由财政部根据国库管理制度将资金拨付到企业;地方企业由财政部按照预算管理级次将资金拨付地方财政部门,再拨付到企业。
    七、2007年已获得相同性质的其他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申请本年度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支持。
    八、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骗取和截留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的,财政部、商务部将全额收回财政专项资金,取消以后年度申请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处理。
附件:
    1、 2007年度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2、 2007年度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申报指南说明
    3、 企业申报说明(包括3-1和3-2两个表)
    4、 企业申报项目初审意见汇总表
    5、 驻 经济商务参赞处(室)意见
    6、 申请直接补助项目基本情况及费用支出情况明细表
    7、 资源回运费用单据明细表(包括7-1,7-2,7-3三个表)
    8、 外派劳务人员名单
    9、 申请贴息项目基本情况及2007年度银行贷款付息一览表
    10、 银行贷款收息结算情况表
    11、 最终控制方证明材料
 

                                                                                                                                                      二00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注意:下载并解压下面的压缩包可得到附件(电子版)。
                                                       71543.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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