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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市新兴产业投资基金使用细则

【信息发布时间:2010-11-30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张家港市新兴产业投资基金使用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张家港市新兴产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经市政府批准,由市财政通过资金整合、预算安排等方式筹措用于支持新兴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二条 为加强基金的管理,规范资金运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基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基金来源和使用原则

第三条 根据《张家港市重点产业发展规划意见》,基金总规模为10亿元人民币,基金来源由市财政拨款和国资公司自筹组成,各占50%。在总的基金基数内,每年由市财政牵头会同有关部门核定扶持基金规模。资金来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财政资金。市财政从预算中安排不少于5亿元的资金,作为对新兴产业培育的扶持资金;

2股权收益。基金运作过程中形成的股权分红、股权转让等收入;

3融资安排。基金企业化运行后,可根据需要按资本金规模向银行申请贷款;

4其他来源。

第四条 为发挥基金的集合效应,与政府建立的风投、创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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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整合使用,具体由金茂公司组织实施。

第五条 新兴产业发展基金安排应遵循的原则:

1.公开、公正原则;

3.科学、合理原则;

4.绩效挂钩的原则。

第三章  资金使用的范围、条件和标准

第六条 基金主要支持新材料、新能源、现代装备等新兴产业发展,重点向光电、光伏、锂电、有机硅等新能源、新材料产业以及光电子、智能电网、节能环保等现代装备产业领域内的自主创新项目倾斜。基金扶持采取直接资助和股权投资两种方式。

第七条 直接资助为无偿资助。

1资助范围:新兴产业项目投资资助;新兴产业项目设备采购补助;新兴产业产品应用示范工程建设;新兴产业展会、论坛、会议经费补助。

2资助条件:企业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占地少,产出高,达产后预测亩均税收超20万元;产品应用示范工程应有利于企业产品的推广;新兴产业展会、论坛、会议应与我市新兴产业发展紧密相联并有较大的推动作用。

3资助标准:新兴产业项目设备采购资助按最高不超过生产、检测用设备采购额的10%标准执行,单个企业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重大项目投资资助标准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行业协会举办的新兴产业展会、论坛、会议,资助额不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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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经费的20%,重要活动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解决;新兴产业产品应用示范工程建设资助额不超过投资总额的20%,单个项目最高资助额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

第八条 股权投资为承担风险的有偿扶持。

1扶持范围:拟建的新兴产业项目,已成立或已成功运作的新兴产业企业;已建或拟建的以新兴产业为主要投向的创投、风投企业。

2扶持条件:企业注册资本1000万元及以上,产品技术含量、附加值较高,自主创新能力较强,达产后预测亩均税收超20万元。

3扶持标准:基金股权投资可按不高于企业资本金40%的比例实施跟进投资。企业运营成功后,基金持有的股权可根据企业需要向有关股东转让,转让价格按股权投资原价加投资期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执行。确有必要的,基金可在大部分股权退出的基础上,适当保留一部分股权,最多不超过10%

第四章   基金的组织管理和申报

 第九条 由市发改委牵头,会市财政局、经信委、科技局等部门组成基金审批管理联合领导小组,负责对项目的审核、基金的审批等事项。

 1.市财政局负责基金的年度审拨和监管工作,下达年度资金安排计划,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问效、监督检查等,并协同主管部门对扶持项目进行论证、评审和绩效评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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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市发改委会同经信委、科技局负责新兴产业项目的推荐和扶持方案的有关审核工作,并协同财政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问效、监督检查等工作。

3.市金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茂投资公司)负责基金的使用和管理,组织调研和评审工作,提出资助建议方案,确定并落实股权投资方案。

 第十条 基金纳入市政府投融资体系,具体管理程序为:

 1.市发改委协调建立专家库,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论证、评审和实地考察,商市经信委、科技局和财政局提出备选项目和扶持方案。

 2.申请资助和股权投资的企业可向市发改委或金茂投资公司提交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市发改委或金茂投资公司自收到报告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论证、评审和实地考察工作,30个工作日内确定资助和股权投资方案。

 3.基金股权投资的回收由金茂投资公司负责,市发改委负责协调,市财政局负责监督。

4.项目实施期结束后,市发改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和绩效评价。为提高工作效率,市发改委可委托金茂投资公司独立开展项目论证、评审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5.基金对新兴产业项目的投资资助支出,按项目落户地由市和开发区进行分担。项目在冶金工业园内落户的,投资资助由市、开发区按7:3的比例进行分担;项目在张家港保税区、张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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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经济开发区内落户的,投资资助由市、开发区按5:5的比例进行分担;项目在镇和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内落户的,投资资助全部由市本级承担。投资资助涉及的资金分担结算由市财政按年度与各开发区结算。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

第十一条 建立项目跟踪和监督检查制度。项目实施单位要自觉接受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项目的监督检查。接受基金资助和扶持的企业应于每季度前10日内向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供项目上季度进度报告和企业财务报表。

 第十二条 项目完成后,市发改委应会金茂投资公司提出绩效评估报告,抄告各有关单位。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发现企业有虚假出资、虚构设备采购等弄虚作假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市发改委会经信委、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通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暂定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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