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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条件出台

【信息发布时间:2009-06-10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联合发布的《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明确指出,将江苏工业园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北京、天津、上海、苏州、无锡等20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并明确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条件。
     通知指出,凡是在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注册,主要从事信息技术外包、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经省级科技部门会同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等部门认定,将获得优于现有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优惠政策包括,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其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通知明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是从事本通知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的企业;二是企业的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在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含所辖区、县(县级市)等全部行政区划]内;三是企业具有法人资格,近两年在进出口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企业应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四是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五是企业从事本通知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总和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70%以上;六是企业应获得有关国际资质认证(包括开发能力和成熟度模型、开发能力和成熟度模型集成、IT服务管理、信息安全管理、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ISO质量体系认证、人力资源能力认证等)并与境外客户签订服务外包合同,且其向境外客户提供的国际(离岸)外包服务业务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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